刁宏律师亲办案例
动迁公司操作不规范,动迁户依法维权
来源:刁宏律师
发布时间:2009-03-2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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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02年张XX居住的房屋被列入动迁安置范围,在签订货币安置协议后张XX一家交房,并将所得的安置款交给动迁公司的项目经理购房。2004年动迁公司项目经理失踪,但张XX一直没有得到安置。为此张XX开始向各级信访机关上访。
2007年5月张XX委托律师向上海市某区法院起诉,法院立案后组织双方当事人多次调解,但均未成功,于是法院要求原告撤诉。为此律师据理力争,顶住压力,力争法院早日开庭审理本案。
法院无奈于2008年初二次开庭审理本案,并在审理期间更换一名法官。在庭审中被告代理人的抗辩理由是:原告委托项目经理购房系个人行为,其动迁安置已经完成,并当庭提供原告领取动迁安置款的签字单据。律师对此早有准备,当庭传唤证人出庭作证,提供书证若干,并向被告发问,使被告在法庭上不得不承认构成表见代理的关键事实。最终被告在法庭庭审后一周内在法院与原告调解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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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• 律师姓名:
    刁宏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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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上海薛廷尧事务所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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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13101*********746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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